吉安优路教育培训机构

155-7917-7759

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

编辑:吉安优路教育培训机构时间:2019-08-27

答: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)规定

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:

(一)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,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、内部研发、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二)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,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三)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,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四)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,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五)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,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所以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


上一篇: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怎样做分录?

下一篇: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如何确定

联系方式

选择专业时,如果犹豫不定,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,敬请致电,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。

  • 报名热线:155-7917-7759
  • 咨询老师:陈老师
  • 点击咨询:

友情连接:

关于我们|联系我们|网站地图

QQ咨询
在线咨询
在线报名
155-7917-7759
返回顶部